刊登日期: | 2015/1/9 |
發文日期: | 2015/1/9 |
發文字號: | 府動防五字第1043400003B |
主旨: | 公告104年度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。 |
依據: | 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」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」。一、實施期間: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為止。 二、實施目的:為有效強化狂犬病防疫,避免人畜共通傳染病-狂犬病侵害人類及其他動物,保障縣民與動物生命安全。 三、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:本縣轄區內所有出生滿3個月齡以上犬貓。 四、實施辦法: (一)定點(巡迴)注射:每年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依實際情形,排定日期、時間、地點,通知轄區犬貓所有人辦理定點或巡迴預防注射相關工作。 (二)定期注射:犬貓所有人另可攜帶犬貓至本縣獸醫診療機構接受預防注射。 五、實施內容: (一)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將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免疫滿1年之健康犬貓,進行狂犬病疫苗施打或補強注射。 (二)經施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犬貓,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獸醫診療機構發給本府印製之「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證明書」及「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」,犬貓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所領之證明牌,繫於動物頸項,以資識別;證明書應妥為保存,以便查核。 (三)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之犬貓,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。 (四)由外國輸入之犬貓不論是否經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,一律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。 六、收費標準:本縣各獸醫診療機構得依照本縣獸醫師公會訂定之收費標準收取。 七、前述公告事項,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至指定地點或機動性查核與輔導,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其指示控制動物之行動及提供必要之協助,並不得規避、拒絕或妨礙,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 |